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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星的最新事件

昨天21時,冀中星律師劉曉原在其新浪微博公開了這壹消息,並隨同微博發出了鄒城監獄的《罪犯入監通知書》。該通知書直接投遞給冀中星父親冀太榮,稱冀中星因犯爆炸罪,經人民法院判處6年,於2013年12月10日送山東省鄒城監獄服刑。

該通知還註明了地址、乘車路線及聯系電話等內容。

據了解,“首都機場7·20爆炸案”終審宣判後,三中院允許冀中星同哥哥等幾名家屬會見,冀中星哥哥稱,法官告訴他們,過段時間會將冀中星送回山東老家,監外執行。

“現在看來,冀中星並沒有被送回家監外執行,據估計冀中星會在鄒城監獄待壹兩年。”昨晚9時20分,劉曉原律師分析稱。

劉曉原稱,冀中星狀告東莞市政府的案子在東莞中院開庭後,至今還沒有宣判;冀中星告廣東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壹案自2013年12月6日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至今仍未接到何時開庭的通知。

前不久,東莞市公安局曾聯系冀太榮,詢問並確認郵寄地址,“目前,我們都盼望著東莞市公安局能郵寄回關於冀中星被毆打致殘案的復查結論。”冀中星父親表示。

2014年1月1日,劉曉原收到了廣東高院的行政裁定書。該裁定書稱,冀中星因訴廣東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糾紛壹案,不服廣州中院行政裁定,向廣東高院上訴,廣東高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該裁定為終審裁定。裁定書稱,公安機關負有行政執法與刑事偵查雙重職責。該案中,冀中星向廣東省公安廳申請公開其被毆打致殘案進行復查的結論,有關冀中星是否被治安隊員毆打致殘刑事案件的調查,屬於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對於刑事偵查機關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形成的信息,冀中星作為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獲取,但因此產生的糾紛,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調整範圍。故駁回冀中星上訴,維持原審法院壹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