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金礦爆炸22人被困,企業遲報30小時令人震驚,這算“草菅人命”嗎?
1月10日下午,山東煙臺金礦礦地發生爆炸事故,導致正在井下作業的20多人員被困,然而事情發生後,涉事企業直到11日晚才向上面報告那這起事故的發生,從行為上來看,絕對是存在遲報問題的情況。而這也將會導致被困井下的人員可能得不到及時的解救,無疑這就是在草菅人命。
根據《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的規定,企業在發生事故後,應當及時向上級單位報告事故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的發生都不得隱瞞遲報謊報。其中關於事故報告也有明確的規定,事故發生後,有關負責人應該在壹小時內向事發地縣級以上的安全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作出報告。可以明顯看到涉事企業明顯存在遲報的問題。
而從了解到的情況來看,被困在井下的人員距離地面的深度已經達到了500米,再加上礦井中可能有很多的有毒氣體,而這些有毒氣體壹時半會兒又很難排除,救援難度最大也就可想而知了,這對井下被困的20多名工人來說非常的不利。
當地應急管理局在得知這壹場重大事故的發生後,很快展開了營救措施,組織了幾百名救援人員和數10臺救援機器趕往現場,但直到目前,依舊未能和被困井下的20多名工人取得聯系,而他們的生存狀態也不得而知。
要知道,壹個人如果幾天不吃不喝,身體就會嚴重的脫水,再加上地下氧氣可能會出現供應不足,出現生命危險的情況就會發生。而現在,這20多名作業人員已經被困井下有很多天了,他們的生命狀況實在令人擔憂。不過,只要沒有走到最後壹步,無論如何我們都不應該放棄援救。
毋庸置疑的是,事故發生後,涉事企業沒有第壹時間向上級報告事故發生,不管是錯誤的估計了救援難度,還是因為害怕擔責任而遲報,總之,涉事企業都必須給與嚴厲的懲罰。在事故發生後,他們沒有將工人的生命安全擺在第1位,妄圖以自身有限的救援力量去處理事故,無疑等於在漠視生命。
如果其中不幸由人員出現死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雖然死亡者家屬可以依法獲得不少的工傷保險不少的工傷保險補償和事發單位的死亡賠償金。但無論補償多少錢財都無法挽回壹條生命,生命的價值是無價的。
希望如果再有類似事情的發生,企業能夠以員工的生命安全危重,第壹時間向上級單位作出報告。也希望這些被困井下的人員,能夠及時被解救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