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程序是什麽
壹、行政立法程序是什麽
1、行政立法程序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制定、修改和廢止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方式和步驟。按照中國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權制定規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二、行政立法的流程是什麽
1、起草。是指列入規劃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分別草擬法案;
2、征求意見。在起草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公民、社會各組織的意見;
3、審查。是指行政法規、規章草案擬定之後,送交政府主管機構進行審議,核查的制度;
4、通過。是指法規、規章在起草、審查完畢後,交由主管機關的正式會議討論表決的制度;
5、簽署。行政法規、規章通過後,還須經制定機關的行政首長簽署;
6、發布與備案。凡是未經發布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都不能認為已發生效力。備案是指將已發布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上報法定的機關,使其知曉,並在必要時備查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