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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灣1040 真的是國家項目,平臺後有保底收入嗎

純粹是騙人的。

何謂“1040工程”?簡單說,就是入夥時先交69800元,購買21份、每份3800元的份額,入夥次月,“組織”會退19000元,實際出資額即為50800元。然後妳的任務就是發展3個下線,3個下線再分別發展3個下線,當發展到29人的時候,即可晉升為老總,開始每月拿“工資”,直到拿滿1040萬元,就從“組織”裏出局,完成“資本運作”。

“1040”在廣西北海曾經活動猖獗,組織者為了迷惑人們,方便拉人頭,給其披上了國家戰略的光環,鼓吹實際是由中央操盤,在北部灣布局,暗中實施的壹個“國家秘密政策”,目的是利用該項目為北部灣吸聚資金,帶動北部灣的經濟發展,實現中國經濟增長的第四極。其實,這壹切都是騙人的鬼話。對此,多地警方對其進行了打擊,央視等媒體也多次報道。

國務院

《禁止傳銷條例》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壹)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

公通字〔2013〕37號

壹、關於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並計算。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後,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後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壹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