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
(壹)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或者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四)其他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第四條 違法建設治理應當遵循源頭控制、分類處理、屬地負責、綜合治理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違法建設執法聯動協調制度,研究解決違法建設治理過程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經費應當納入政府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違法建設行政執法的指導、監督、考核和重大復雜違法建設案件的協調、查處工作。
區(市)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鄉村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本條前三款所列負責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行政機關,統稱為查處機關。第二章 源頭治理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屬地責任制、巡查制度和信息登記報告制度,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依法予以制止。
居(村)民委員會對本區域內的違法建設,應當勸阻並及時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查處機關報告。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嚴格落實施工材料機具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登記制度,加強本物業服務區域內建設施工、裝修改造活動的巡查,及時勸阻、制止違法建設,並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查處機關報告。
對經依法查處的違法建設,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拒絕違法建設施工人員、施工設備和原料材料進入物業服務區域,配合查處機關的查處工作。第九條 對經依法查處的違法建設,未經查處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場施工。第十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規劃核實管控措施。未經業主依照法律規定表決同意,不得對住宅小區內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頒發規劃許可手續。
住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檢查,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義務。
有關主管部門對行政管理中發現的違法建設,應當及時勸阻,並將違法建設信息移送違法建設查處機關。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不得進行違法建設,不得利用違法建設獲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投訴舉報違法建設。查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網站,並及時受理投訴舉報。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工作的輿論監督,積極做好宣傳報道和典型違法建設案件的曝光工作,提高全社會遵守城鄉規劃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意識。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全市違法建設信息數據庫以及執法信息***享平臺,實現信息數據***享互通。第三章 查處執法第十三條 查處機關可以利用衛星遙感監測、航拍、電子監控、錄音錄像、現場勘驗等方式,調查、收集、固定違法建設有關證據。第十四條 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查處機關應當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自行拆除或者改正;並可依法查封違法建設施工現場、扣押違法建設施工設施設備。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者拒不拆除、改正的,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違法建設引發或者可能引發危害社會公***安全等突發事件的,查處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制止違法建設,消除違法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