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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商和經銷商購銷商的區別

代銷和經銷的區別是產生的後果承擔對象、性質和範圍不同,代銷產生的後果由供貨商承擔,代銷商與供貨商之間是委托代銷的關系,代銷的範圍和權限較廣泛。

代銷和經銷的區別是產生的後果承擔對象、性質和範圍不同,代銷產生的後果由供貨商承擔,代銷商與供貨商之間是委托代銷的關系,代銷的範圍和權限較廣泛。

壹、代銷和經銷有什麽區別

代銷和經銷的區別如下:

1.產生的後果承擔對象不同:代銷產生的後果由供貨商承擔;經銷產生的後果由經銷商自己承擔。

2.性質不同:經銷方式下,經銷商同供貨商之間關系是買賣關系;而在代銷方式下,代銷商與供貨商之間是委托代銷關系。

3.範圍不同:壹般情況下,經銷僅僅指商品銷售,而代銷的範圍和權限則可以很廣泛,因此在代銷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代銷範圍、代銷的方式及期限等。

二、經銷商被侵權判什麽罪

經銷商被侵權可能判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簽訂經銷合同的原則

1.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簽訂經銷合同是壹種法律行為,合同的內容、形式、程序及手續都必須合法。這裏說的“合法”是指購銷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只有遵循合法原則,訂立的購銷合同才能得到國家的認可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權益才能受到保護,並達到訂立經銷合同的預期目的。

2.遵守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等價有償的原則。這壹原則在經銷合同關系中的具體體現是: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對等的。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壹致,任何壹方不得把自己的意誌強加於對方,不允許壹方以勢壓人、以強淩弱或利用本身經濟實力雄厚、技術設備先進等優勢條件,簽訂“霸王合同”、“不平等條約”,也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法幹預。

3.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經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誠實遵守合同的規定,積極履行合同,穩定地開展工作,為提高自己的信譽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