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燃氣管道埋深規範
法律分析:地下燃氣管道埋設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埋設在機動車道下時,不得小於0.9m;
2. 埋設在非機動車車道(含人行道)下時,不得小於0.6m;
3. 埋設在機動車不可能到達的地方時,不得小於0.3m;
4. 埋設在水田下時,不得小於0.8m。
註:當不能滿足上述規定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5. 輸送濕燃氣的燃氣管道,應埋設在土壤冰凍線以下。
燃氣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於0.00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十條 管道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管道保護的要求,遵循安全、環保、節約用地和經濟合理的原則。
第十壹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國管道發展規劃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
全國管道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家能源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礦產資源、環境保護、水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電信等規劃相協調。
第十二條 管道企業應當根據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編制管道建設規劃,並將管道建設規劃確定的管道建設選線方案報送擬建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城鄉規劃的,應當依法納入當地城鄉規劃。
納入城鄉規劃的管道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與建築物、構築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保持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
新建管道通過的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滿足前款規定的管道保護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經管道保護方面的專家評審論證,並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準後,方可建設。
管道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