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決議和股東決定有什麽區別
法律主觀:
股東會決議是指私營責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的股東會決議。因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公司股東僅壹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因此關於公司的決議要稱作股東決議。 但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所以對股東會的決議內容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包括: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東的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壹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決議的最終結果得出就是決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壹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