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和平的賄賂調查
檢方查明,2003年至2006年間,被告人張和平在擔任南航湖南分公司總經理後,多次在航線包銷、航線獎勵、航線運力調配上為湛江經濟開發區日美公司謀利。期間,張和平***11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龐漢章財物,***計折合人民幣396.8691萬元。
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張和平在開發南航湖南公司壹塊閑置地及搬遷的基建工程中,為湖南華府地產公司謀取利益,先後7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王惠成財物,***計折合人民幣257萬余元。
此外,被告人張和平利用職務之便,先後10次收受四川海特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李再春所送31萬元人民幣現金;收受馬國奇***計23.9621萬元的財物;收受臺灣西南旅行社負責人李德珊1萬美元;收受胡強明奧運紀念金條100克,價值人民幣1.9萬元。
衡陽中院表示,張和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