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出租車幾年報廢
根據國家規定,壹般出租車強制報廢年限是8年,但是,具體的也是根據出租車的型號不同,使用報廢年限也不同。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規定: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計算時間從登記上牌之日起計算,達到使用年限即強制報廢。
另外,《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規定還規定:
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