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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是否廢止

法律主觀: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十四條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客觀: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二條 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