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法律是怎樣的?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建立在由普選產生的議會基礎上。議會實行兩院制——眾議院和參議院。凡在眾議院中獲得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組成聯邦政府,內閣部長從參、眾兩院產生。總理不是由人民直接選舉決定,而是由在眾議院擁有均勢的政黨任命。 每逢聯邦大選時眾議院議員都必須尋求再次當選。參議員每屆任期六年,在普通大選中,只有半數參議員重新參選。 在澳大利亞各級議會,議員可以突襲提問。而在(部長答復眾議院所提問題的)議會質詢時間,政府與反對黨之間有嚴格的輪流提問安排。在質詢期間和辯論期間,那些措辭嚴厲和跌宕起伏的場面都會得到現場直播和廣泛的報道。這種做法使澳大利亞贏得了公眾辯論機制健全之美譽,同時對行政部門的權力構成了非正式的制約力量。 澳大利亞雖是個獨立國家,但是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仍是澳大利亞的立憲君主。女王根據選舉產生的澳大利亞政府的提議,任命澳大利亞總督,作為她在澳大利亞的代表。總督則根據總理的提議任命內閣部長;按照慣例,在所有事務上總督不過是按各部長的意見行事而已。 澳大利亞有壹部成文憲法。憲法明確規定了聯邦政府的職能,其中包括外交、貿易、國防和移民。州與地區政府則負責聯邦政府職責範圍以外的事宜。實際上,兩級政府在許多領域開展合作。所得稅由聯邦政府征收,而各級政府圍繞稅收收入的獲取以及支出職能的重復等問題發生的辯論是澳大利亞政治曠日持久的壹大特征。 選舉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的任期最長為三年,從新壹屆聯邦議會的第壹次會議算起。然而,總理可以向總督要求提前大選。1901年5月9日,第壹屆聯邦議會啟動,迄今已進行41次眾議院選舉;最新壹屆聯邦大選發生在2004年10月。 澳大利亞實行義務選舉制。盡管對未履行投票義務者只處以少量罰金,但90%以上的選民都參加投票。出於聯邦大選的目的,整個國家又按選區劃分。澳大利亞選民在代表其所在選區的候選人中做出選擇。 選舉眾議員時,各選區只有壹個席位,澳大利亞選民必須在選票上用號碼註明對所有候選人的選擇順序。如果所有候選人的第壹得票率均不超過50%,那麽,先淘汰得票數最少的候選人,然後根據選民在選票上標註的第二選擇,將選票在其他候選人之間重新分配。這壹過程將不斷進行,直至有壹位候選人獲得超過50%的選票。 為了幫助自己的支持者正確標出選舉順序,各政黨紛紛在投票處散發“如何進行選舉”的卡片。不太受歡迎的候選人所失去的選擇順序往往決定誰能獲勝。選票分配往往需要幾天甚至幾周的時間。選舉參議員時,各州或地區有多個席位,但也使用同樣的選舉方法。 與其他民主體壹樣,在澳大利亞,競選成本以及政治活動的資金來源是有關方面關註的壹個大問題。自1984年以來,澳大利亞建立了競選活動由公家提供經費以及競選情況公開的制度。要獲得澳大利亞選舉委員會管理的公***資金,參加選舉的政黨必須在選舉中獲得至少4%的選票。 法律制度 澳大利亞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法治和公正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觀念的基礎上的。在澳大利亞的普通法體系中,程序的公正性、司法判例、預期立法以及分權等都是基本原則。 在澳大利亞,聯邦和各州的法律制度都體現了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權分立。州議會可以就任何與所在州有關的事宜進行立法。但是,在憲法限定的權力範圍內,有效的聯邦法律可以推翻州法律。 司法獨立於立法與行政。在解釋和適用法律時,法官獨立於政府。聯邦法官的任期得到憲法保障。在各州和地區,法官任期得到法律保障。澳大利亞高等法院是所有事項(無論是屬於聯邦還是屬於各州管轄範圍)的最終上訴法院,而根據憲法授權,聯邦議會有權賦予州法院聯邦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