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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不包括

關於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

(壹)不包括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要發放足夠數量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壹般勞動防護用品。

以下產品為國家安監總局公布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壹、頭部護具類:安全帽;

二、呼吸護具類:防塵口罩、過濾式防毒面具自給式空氣呼吸器、長管面具;

三、眼(面)護具類:焊接眼面防護具、防沖擊眼護具;

四、防護服類:阻燃防護服、防酸工作服防靜電工作服;

五、防護鞋類:保護足趾安全鞋、防靜電鞋、導電鞋、防刺穿鞋、膠面防砸安全靴、電絕緣鞋、耐酸堿皮鞋、耐酸堿膠靴、耐酸堿塑料模壓靴;

六、防墜落護具類:安全帶、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立網;

壹般防護用品主要有:棉紗手套,帆布手套,毛巾,棉紗,擦機布,口罩,防塵帽,普通工作服,普通勞保皮鞋,耳塞,腳套,水靴,雨衣,粘膠帶等。

壹般勞動防護用品是指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壹般勞動防護用品。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作用

在某種意義上說,它是勞動者防止職業傷害的最後壹項措施。在勞動條件差、危害程度高或集體防護措施起不到防護作用的情況下(如在搶修或檢修設備、野外露天作業、處理事故隱患等),勞動防護用品會成為保護勞動者的主要措施。因此,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好壞,對於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安全是很重要的。特別是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如果其質量出現問題,將直接危及作業人員的生命健康。因此,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保證質量,安全可靠,起到應有的勞動保護的作用。

國家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產品質量指標和技術條件,制定了壹系列技術標準。如對安全帽、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防沖擊眼護具、阻燃防護服等防護用品,均制定了國家標準,並根據情況變化,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應該是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起到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的作用。同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勞動者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並在實踐中,監督、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使其真正發揮作用。三、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標準。

法律依據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註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範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