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與信息學報審核嚴格嗎
法律分析:論文在成功投稿後,第壹步會經過技術審查,在這個階段有幾種可能的結果:
未審退回:這個情況發生在編輯認為論文不符合期刊範疇或投稿要求,於是在未送交外審的情形下退回稿件。有另壹種可能是論文裏的語言錯誤太多,索性期刊編輯在退回的時候會說明原因,作者有機會在重投或改投前改善語言。
2.建議改投其他期刊:當期刊編輯認為論文不適合原投稿期刊時,有可能建議改投別家期刊,如果是同壹個出版商旗下的期刊,待作者同意後,投稿移轉會在期刊內部進行,作者不需要另外操作,但如果是建議不同的期刊,那麽就完全是看作者本身願不願意改投其他期刊。
3.送交同行評審:在初步審查中編輯會確認論文是否符合期刊範疇、遵守期刊投稿各項要求,壹旦檢查沒有問題,編輯便會送交同行評審,壹般都會邀請2到3位審稿人進行審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壹)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壹)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