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餐補助什麽意思
誤餐補助是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的,發放誤餐補助。 誤餐補助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誤餐費包括了壹日三餐的補助,所以叫誤餐費。如醫生開刀,錯過中或晚餐時間,發給的補助餐費就叫誤餐費。誤餐補助根據在外就餐數(如早餐、午餐、晚餐)進行補貼,因此不叫午餐補助。如醫生開刀,錯過中或晚餐時間,發給的補助餐費就叫誤餐費。 關於誤餐費是國家勞動部門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而設立的,具有壹定的關愛和保護意義。對外出的誤餐費,企業和事業單位有不同的標準;事業單位出差人員的夥食補助按下述標準掌握:(壹)工作人員到外省市出差夥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壹般地區15元,特殊地區20元。(二)到外省基層單位實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的夥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壹般地區4元;特殊地區6元。(三)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不乘飛機,以節約開支,並鑒於在途期間夥食費用較高等原因;在途期間,可憑車船票加發20元夥食補助費。(四)本市工作人員跨地區至本市其他區縣出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單位或回家用飯,需要在飯館或招待所買飯的;每天補助6元。(五)各單位派往東麗區、津南區、西青區、北辰區、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及五個縣基層單位實(見)習、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凡吃、住和工作在當地的,每人每天發給夥食補助費4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壹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 089號)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 82號)規定:國稅發[1994] 0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