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殺人壹案,被冤枉坐牢多少年?
張玉環殺人壹案,被冤枉坐牢27年。
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張玉環提出申訴,並於2017年8月22日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書。
2019年3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並於2020年7月9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最終法院判定張玉環無罪,從張玉環被判死刑入獄,到宣判無罪,張玉環***坐了二十七年牢。
擴展資料: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張玉環案原審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認定張玉環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
不能認定張玉環有罪。對張玉環及其辯護人、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應當改判張玉環無罪的意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采納。據此,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決,宣告張玉環無罪。
宣判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代表該院向張玉環賠禮道歉,並告知其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人民網—江西高院再審宣判原審被告人張玉環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