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020
以北京為例:
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
第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金標準:
失業保險金調整後的標準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16元;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43元;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70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97元;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925元;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壹律按1816元發放。
農民合同制工人壹次性生活補助費標準由1542元調整到1652元。
擴展資料
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壹)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百度百科-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北京:失業保險金每檔增加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