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絡隱私的法律條文.
2010年7月1日,《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該法第36條對互聯網侵權責任有專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該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從立法來講,該法案明確了侵權的法律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公民民事權利保護的重大進步。然而,我擔心的是模糊地規定互聯網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公民言論自由的濫用負“連帶責任”,不僅約束了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行使,同時也限制了網絡平臺作為公***領域的合法權利。
現實中,有些貪官利用自己職權,想方設法地向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施加壓力,讓他們刪貼;有些不法企業為了自己的利益,采用各種手段,要求網站刪除對他們負面的貼子。此條款的規定,可能被這些別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