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沒有被現場抓到怎麽處罰
嫖娼抓現行是會被處罰的。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嫖娼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的治安條款,只要實施了此行為而且執法人員也有證據,那麽當事人必定就需要承擔治安處罰,但如果嫖娼的對象是屬於未成年人,那麽這種情形也是會構成犯罪的,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做不同的處理。
嫖娼沒抓現行事後不應該再找,具體原因如下:
1、嫖娼是違法行為,要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需要有違法事實與證據。事後追究,如果沒有證據,若只有單方面人的口供,定罪,證據鏈不足,派出所會存在證據不力,導致無法依法處罰的;
2、違法行為人,對於違法行為在警方沒有掌握有力證據時的抗辯行為或對抗行為,是公民的選擇權或抗訴權。但是被指認後,行為人同時也承認了,會被坐實違法事實而受到治安處罰;
3、其屬於治安處罰或行政處罰範圍,執法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非現行即缺乏直接或有效證據,處罰證據不足不可以執行處罰;
4、根據相應法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被發現且六個月內被抓到。嫖娼事後有可能會被警方定位抓捕,嫖娼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嫖娼當場沒有被抓到,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就不再處罰。6個月期限是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嫖娼壹般是抓現行,但事後被發現也會抓。不過事後抓人警方取證是存在困難的,即使被當事人供出來了,但犯案人咬定不承認,派出所就會存在取證困難無法處罰。如果警方找到轉賬嫖資記錄就可以作為證據,這類案件屬於治安處罰或行政處罰範圍,執法中必須有以事實為依據。壹、嫖娼的概念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錢、財物作為交換條件與異性或同性發生的不正當的性行為;嫖娼與通奸的區別關鍵是性關系雙方是否實現了以金錢做交易,動用金錢(幹部承諾利用職權給辦事也算)是嫖娼;什麽都不用的是通奸。嫖娼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以給予收容教育(2019年12月29日,收容教育制度廢止)或者治安罰款等處理,是黨員幹部的可以給予處分。對於組織嫖娼的行為則可成為犯罪行為。二、嫖娼的危害當嫖娼被抓後,很多男人最擔心的是讓自己家裏人知道,其實這件事情是會被分輕重的,但是壹旦被拘留是必須通知家裏人的,只交罰款是不用通知家裏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處罰的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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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