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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怎麽認定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壹類特殊犯罪類型。犯此罪的,除了是壹般主體之外,其實單位也是有可能被認定構成此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的客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在《刑法》分則中處於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因此,從壹般客體來說,其犯罪客體為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觀要件要求必須是壹種明知,對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明知有兩個方面必須註意:壹是明知的內容。應該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該物品是什麽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該物品具體是什麽物品,有何價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為人明知的程度必須達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壹般違法所得。因而如果行為人只是知道該物品是他人違法所得,那麽侵犯的將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應當構成本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客觀要件根據《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體要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從理論上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主體不包括上遊犯罪實施人,即產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實施人,而是幫助犯罪份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遊犯罪行為人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行為,則屬於在犯罪後對贓物的處理行為,在刑法理論上叫後續行為,為此前上遊犯罪行為所吸收,不另行處罰。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構成要件

掩飾、隱藏犯罪所得是指當事人明知道某些收益是由於犯罪而產生的仍然予以轉移,窩藏,代為銷售等。其構成要件如下:犯罪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行為人有著窩藏,轉移,收購等試圖掩飾隱藏犯罪所得的行為;主體為壹般主體,主觀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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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