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約法對互聯網金融怎樣規定的
國際金融法律體系是由壹系列規範國際金融秩序和國際金融交易行為的國際金融條約、國際金融規則、國際金融慣例、涉外金融立法等法律文件所構成的壹個系統,其所涵蓋的範圍主要包括國際商業銀行、國際貨幣、國際借貸及擔保、國際結算與國際貿易融資、國際證券融資以及國際金融組織法律制度等內容。在國際社會各方主體的參與和努力下,國際金融領域法律制度建設已現端倪:銀行法、票據法、金融支付與結算法、金融擔保法、證券發行與交易法等領域,先後出現了壹系列國際公約、國際規則、國際慣例和涉外立法。互聯網金融的出現,改變了國際金融法律體系的傳統格局。1995年,世界上第壹家無任何分支機構的純網絡銀行——美國第壹安全網絡銀行產生,由此開啟了網上銀行的金融創新模式;1998年建立的PayPal網絡服務商依托eBay龐大的市場份額,開始了全球第三方支付業務的新模式,目前PayPal在全球擁有超過1.5億個賬戶,成為全球最大的網上支付公司之壹;2005年誕生的首個依托於WEB2.0的P2P網絡眾籌融資模式,為借款需求者和有閑置資金者創建自行配對交易的網絡借貸平臺。互聯網金融具有空間的虛擬性、金融交易行為的自由性、信息流通的交互性、網絡空間的開放性、參與主體的全球性。這些形態各異、功能廣泛的互聯網金融新形態和新模式,超越了傳統國際金融法律體系的調整範圍,亟須新的國際金融條約、新的國際金融規則、新的國際金融慣例和涉外金融立法予以規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在客觀上將大大拓展國際金融法律體系的外延。
隨著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的普及和推廣,傳統國際金融法律規範在調整國際互聯網金融新秩序方面,表現出許多新的盲點和空缺,傳統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這種局限性與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亟須法律規範調整需求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將越來越突出。壹些現行的國際金融法律制度和規則,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尤其是面對網上第三方支付、P2P網絡眾籌融資、新型電子貨幣等的興起,亟須更新、修訂與增補。國際社會壹直在不懈努力促進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發展,國際金融監管的法律框架也壹直在不斷地進行改革。如針對2008年爆發的全球金融危機所出現的新問題,國際銀行業監管對巴塞爾協議進行了修訂,目前所適用的是經過修訂的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即《巴塞爾III》)。《巴塞爾III》中建立了有關提高核心資本充足率、控制杠桿比率以及強化流動性監管等新規則,強化了對銀行的國際監管。但是面對網上第三方支付、P2P網絡眾籌融資、新型電子貨幣等金融互聯網新模式,《巴塞爾III》所確立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顯得有些捉襟見肘,如從事新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公司,大多以商業公司,而非以銀行的身份開展業務,他們的行為規範並不受《巴塞爾III》中有關核心資本充足率、控制杠桿比率以及強化流動性監管等新規則的約束。在這樣的國際金融法律環境下,勢必造成銀行與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公司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導致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的手腳被束縛。又如1996年12月聯合國第51次大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範法》,雖然對於網絡市場中的數據電文、網上合同成立及生效條件、運輸等專項領域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都做了十分具體的規範。但是,對於“數宇簽名認證機構”這樣的法律問題,尚付闕如。因此,在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今天,亟須制定壹些專門用於調整互聯網金融的國際金融法新規則。
傳統國際金融法的保護重點往往放在市場強勢主體之上。跨國商業銀行、跨國保險公司、跨國投資銀行和跨國基金等金融市場的主體,常常利用其強勢地位,制定有利的行業規則,或者通過霸王條款,獲得有利的交易地位。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由於參與主體分布地域廣泛,類型眾多,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設計者和國際金融規範的制定者,必須將法律保護的重點,由市場強勢地位的主體轉為弱勢地位的主體即金融消費者之上。可以說,建立適應互聯網金融的國際金融秩序,成功的關鍵在於法律的這種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功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認同和發揮。由於互聯網金融空間的虛擬性,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沒有機會與交易對方進行面對面的交流,只能通過網絡傳遞信息。信息的不對稱性,以及交易對手的商業誠實性問題,均可能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產生影響,影響到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他們參與互聯網金融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到互聯網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性。要鼓勵全球大眾積極參與互聯網金融活動,必須將維護全球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國際金融法的壹項重要原則。在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的大環境下,只有將維護全球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升到國際金融法律制度原則的高度,才能真正促進全球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維護國際社會秩序、促進國際經濟繁榮和國際社會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