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戶外牌匾設置管理辦法
(壹)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依法註冊登記的有關證照;
(二)設置牌匾的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協議;
(三)牌匾設置實景彩色效果圖及牌匾的內容、制作規格、材質和設置位置等說明;
(四)涉及相鄰權的,有相鄰權人同意的證明材料;涉及管理權的,有管理人同意的證明材料。第七條 市綜合執法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其中,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八條 設置牌匾應當按照批準的標準和要求實施,不得擅自變更或轉讓。需要變更或轉讓的,設置人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九條 大型建築物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個出入口設置壹處牌匾。多個單位***用壹個場所或者壹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牌匾應當由建築物的管理者提出整體規劃,報市綜合執法局同意後實施。第十條 取得牌匾設置權的設置人,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批準的地點、位置設置牌匾。逾期不設置的,視為自行放棄設置權,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逾期設置的除外。第十壹條 設置人應當按照使用期限設置牌匾,使用期限屆滿,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設置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到市綜合執法局申請延續。第十二條 設置牌匾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進行,並達到安全要求。第十三條 設置牌匾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壹店(門)壹牌(匾);
(二)牌匾中使用的文字、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牌匾應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築樓體外墻立面定位設置;
(四)在同壹建築物設置的牌匾,應當與建築物本身及相鄰牌匾的高度、媒體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比例適當、協調;
(五)多層建築壹層以上的單位需要設置牌匾的,應當依次在壹層出入口處墻壁上有序設置;
(六)牌匾應當選用節約能源且符合消防、環境保護要求的材料。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牌匾:
(壹)未經批準擅自設置、轉讓和變更牌匾;
(二)擅自占用他人門面設置牌匾;
(三)設置牌匾影響建(構)築物本身的功能、整體風格及相鄰建(構)築物的通風、采光;
(四)設置牌匾遮擋玻璃幕墻、窗戶或者占用、堵塞樓梯間、通風口、消防通道等公***設施;
(五)設置上下重疊牌匾,壹店(門)設置多塊牌匾。第三章 牌匾管理第十五條 設置人應當每月對牌匾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加固連接螺絲、焊點,做好防銹防腐處理,確保安全。遇到惡劣天氣預警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檢查,並安排專人采取全天候監控和防護措施。因牌匾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六條 設置人應當加強對牌匾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潔。牌匾汙損、褪色的,應當及時清洗、油飾、粉刷;牌匾殘缺、破損、移位的,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牌匾板面漏字、少劃、燈光顯示不全的,應當在發現的24小時內更換或修復。第十七條 對於依法設置的牌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損壞。因公***利益需要拆除設置期限未滿的牌匾的,設置人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