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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1000元

法律主觀:

從2015年10月1日起,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實施。該法第148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即在延續原10倍賠償的基礎上,增加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賠償金額的底線。也因此,修改後,該法被人們稱為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新規。 值得註意的是,消費者應正確認識“10倍”或“3倍”賠償以及賠償底線的適用條件,不能將所有的問題食品都納入其中。為此,筆者結合新規實施後的最新投訴案例,簡要分析壹下,消費者如何正確運用上述條款維權。 營養標識違規必須十倍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