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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以為酒店免費提供食品、酒水而食用後該怎麽辦?

案情簡介:某酒店客房內備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選用。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同類商品。房客關某缺乏住店經驗,又未留意標價單,誤認為系酒店免費提供而飲用了壹瓶洋酒。結帳時酒店欲按標價收費,關某拒付。參考法條:合同法第54條: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壹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焦點關註:關某與酒店之間是否形成了買賣合同?關某可以怎麽做?評析:(1)關某和酒店之間已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合同的成立需要壹方的要約和另壹方的承諾。酒店提供洋酒並且標價,已構成要約,關某消費,是以自己的行為進行承諾。雙方買賣合同成立。(2)由於關某是“誤以為”而飲用,故存在重大誤解。此時,關某有兩種選擇:壹是根據合同法第54條,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二是不行使撤銷權,拒付就要承擔違約責任。(3)若關某選擇撤銷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8條,關某應當返還或折價補償,由於洋酒已經飲用,故只能折價補償。折價補償的標準:如果國家對此有規定的價格時,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折價補償;如果沒有國家規定的價格的,則以市場價格補償。而本案中酒店標價則為市場價格,故關某還是應按標價支付給酒店。(4)若關某不撤銷合同,合同繼續有效,那麽關某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但關某拒付,則構成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13條,損失賠償額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本案中則體現為洋酒的利潤。這種情況下,關某還是應當按照標價支付給酒店。律師提醒:在酒店、賓館等入住時,壹定要問清其提供的食品、酒水是否需要另行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