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政府關於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
(壹)商業街的門面牌匾、櫥窗及樓體廣告,應采用霓虹燈勾畫廣告輪廓;
(二)臨街廣告和各類商家、店鋪的門面牌匾應采用霓虹燈照明;
(三)城市公交站點、候車棚應采用燈箱式廣告;
(四)中山路、人民路兩側以及火車站廣場、中山廣場、友好廣場、人民廣場內不準設置單立柱式廣告;
(五)除機場、碼頭、火車站外的城市建築物頂部不準設置字體廣告。第七條 下列載體上禁止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
(壹)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點保護建築;
(三)交通安全設施、標誌;
(四)風景名勝區及其控制地帶;
(五)城市居民小區、公***綠地和風景林地;
(六)市政府規定不得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載體。第八條 設置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先規劃後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建設、規劃和國土資源、交通口岸、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門審定其選址、布局、規模、形式等,提出規劃要求,並報同級政府、先導區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實施。第九條 利用市政公***設施以及在繁華地區、重點商業區公***場所設置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通過招標或拍賣方式確定設置單位或個人。具體招標或拍賣辦法,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持平面位置圖和彩色效果圖等相關資料,向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領取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許可證。其中占用或依附各類設施、建築物和構築物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應先征得其產權人或管理人的同意。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其他部門審批的,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壹條 取得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權的單位或個人,應自批準之日起2個月內,按照批準的地點和位置,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逾期不設置的,視為自行放棄設置權。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使用期限屆滿,需要延期使用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手續。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在設置使用期限內發生轉讓、變更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轉讓、變更手續。第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品交易、產品展銷、宣傳教育等活動,需要臨時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應按批準的地點、時限和要求進行設置,期滿當天必須自行拆除。節假日、重大慶典活動所懸掛的標語、條幅,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在活動結束後的次日自行拆除。第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在批準的設置期內,因城市建設、市容管理和舉辦大型活動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服從。對有償設置的,由拆除人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