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利維亞臨時總統新冠檢測陽性
壹起起訴
由於出租車司機的收入不固定,出租車公司不可能準確掌握司機的收入清況,故在主張誤工損失時若使用出租汽車公司出具的誤工損失證明,法院壹般不會作為定案依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元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壹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因此誤工損失應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出租車行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