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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中華人民***和國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中華人民***和國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副主席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職為止。”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

中華人民***和國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