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暫行規定
(壹)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和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三)影響市政公***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四)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的;
(五)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七)損害市容市貌的。第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
(二)不影響相鄰單位或住戶的通風、采光;
(三)伸出式戶外廣告牌,外挑距離不超過3米,且不超過道路紅線,底邊距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小於3米,高度不超過建築屋頂;
(四)設置屋頂廣告,高度不超過6米,寬度不超出建築兩側墻面;
(五)設置柱式廣告塔,機場高速公路單側間距不小於800米,其他進出城道路單側間距不小於1000米。除機場高速公路外,三環路以內(不含三環路)不得設置柱式廣告塔;
(六)按規定配置夜景光源,但其燈飾設施不得與道路交通標誌、信號相近似。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第九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取得戶外廣告空間資源占用權。戶外廣告空間資源實行政府特許經營。戶外廣告空間資源占用權原則上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施行。第十條 設置屋頂廣告設施或者以發布廣告為目的建設構築物的,應當取得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設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人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壹)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空間資源占用權證明;
(三)戶外廣告設施施工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臨街立面渲染圖;
(五)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第十壹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設置條件的,核發戶外廣告設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抄送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按規定繳納報建費。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進行設置,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在批準後30日內按申請設置程序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建設竣工後,必須進行驗收,並在驗收合格後15日內將驗收資料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建成後,設置者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通過出租、有償出讓等方式依法轉讓使用權,但法規、規章禁止轉讓的除外;依法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在受讓後30日內到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驗收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閑置時間不得超過5日,閑置期間應當以公益廣告進行覆蓋。在戶外廣告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必須按本規定第四章要求,取得《戶外廣告設置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