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壹個例子解釋什麽是判例法
關於判例法的例子如下:
判例法泛指可作為先例據以決案的法院判決,通常與制定法(statute law)相對而言,是英美法系法律的壹個重要淵源。根據判例法制度,某壹判決中的法律規則不僅適用於該案,而且往往作為壹種先例而適用於以後該法院或下級法院所管轄的案件。
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實相同或相似,就必須以判例所定規則處理。這就是所謂“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
知識擴展:
遵循先例是判例法的壹個基本原則,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礎。
遵循先例原則的基本含義就是,包含在以前判決中的法律原則對以後同類案件有約束力,具體說就是高級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處理同類案件有約束力,同壹法院的判決對其以後的同類案件的判決具有約束力。即指以前判決中的法律原則對以後同類案件具有約束力。
判例法,是指由某壹類法院的判決或由某壹類法院法官的判決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則或規則對其他法院甚至本法院以後的審判具有作為先例的約束力或說服力。
判例法的基礎是“遵循先例”原則,其創制是通過法官的司法活動來實現的,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判例法也被稱為“法官法”。成文法又稱為制定法,主要是指國家機關根據法定程序制定發布的具體系統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對稱。
國家機關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法。我國的憲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都是成文法。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態是法典。
判例法法官從涉及相同事實的案例中歸納出法律原則,並巧妙的適用於後來的案例,法律完全生長於實際生活中,保證了法律與現實情況的最大契合。同時法官在適用法律上擁有較大的裁量權,其獨立性受到司法制度的保障。
這種因素決定了法官在斷案過程中能夠公正合法地處理案件,並因此而創設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良好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