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豆芽的處罰案例
遼寧省北鎮市正安鎮蹇屯村農民蹇明誌、楊桂榮夫婦等人自2008年以來,在沈陽長期使用非食品添加劑生產豆芽並銷售,引發轟動壹時的“沈陽毒豆芽事件”。沈陽市和平區法院2011年12月2日認定蹇明誌、楊桂榮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壹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和3年,同案的另三名被告人也均獲刑。
和平區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的五名被告人有四名來自北鎮農村,負責提供有毒有害添加劑的張顯君來自遼陽縣興隆鎮後杠村。自2008年8月起,蹇明誌、楊桂榮在沈陽市和平區渾河站鄉後賽村租用壹民房,使用非食品添加劑生產豆芽並銷售。2010年6月被當地媒體曝光,夫婦二人躲避壹段時間後,又租用和平區渾河站鄉下河灣村壹平房,雇傭同鄉閔國成、蹇明會繼續使用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植物生長調節劑及防腐劑等添加劑生產豆芽,並將豆芽銷售至沈陽市南五蔬菜批發市場等地,從中牟利。
此外,張顯君自2009年年初至案發時,在明知蹇明誌等人用於生產豆芽的情況下,仍有償向其提供各類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植物調節劑、防腐劑等添加劑。
法院認為,被告人蹇明誌、楊桂榮、張顯君、閔國成、蹇明會結夥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蹇明誌、楊桂榮、張顯君在***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閔國成、蹇明會在***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予從輕處罰。為此,判決蹇明誌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楊桂榮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張顯君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閔國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3萬元;判處蹇明會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