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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綠色產品認證程序實施辦法

第壹條 為開展綠色產品認證工作,促進綠色產品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產品(以下簡稱產品)是指依靠技術進步,采用節能、節約原材料或清潔工藝生產的,從原材料的構成到產品生產、包裝、使用整個過程對環境無汙染或少汙染,有益於人體健康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綠色產品認證,是指某壹產品在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基礎上,經廣州市綠色產品認證辦公室確認,符合綠色產品技術要求的,頒發認證證書和標誌。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產品認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綠色產品認證監督、指導、管理工作。

廣州市綠色產品認證辦公室(以下簡稱認證辦)是開展綠色產品認證工作的管理機構,在市環境保護局指導下,負責組織實施綠色產品認證具體工作。第五條 鼓勵單位或個人向認證辦提出開展綠色產品認證種類的建議。第六條 認證辦對可開展綠色產品認證種類的建議進行調研評估,向有關部門提出可行性報告。第七條 綠色產品種類名錄經確認後由認證辦公布。第八條 申請認證的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屬公布可開展認證的綠色產品種類名錄;

(二)符合國家頒布的環境產品標準或綠色產品技術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能批量生產,各項技術指標穩定。第九條 申請認證產品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具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產品質量合格證,或省級以上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三)汙染物排放應符合排放標準;

(四)申請日前1年內,未受到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五)產品技術指標符合綠色產品認證有關要求。第十條 凡需要申請認證的企業,應向認證辦申報,提交有關申請材料;經受理後,由認證辦按照綠色產品的要求條件,對申請認證的產品及其生產過程進行現場檢查。第十壹條 現場檢查通過後,對需要進行檢驗的產品,由認證辦負責進行抽樣並封樣,由企業將封樣的產品送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其中,必須在現場檢驗的,由檢驗機構派員到現場檢驗。

檢驗機構應按規定期限,向認證辦提交檢驗報告。

認證按不盈利原則依法實行收費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報有關物價管理部門核準。第十二條 認證辦根據檢查情況和產品檢驗報告,對照相應的有關技術要求,審核申請材料,作出確定給予認證或不予認證的決定。

對未予通過認證的產品,由認證辦向企業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認證辦向社會公告確認的認證產品及其企業的名單。第十四條 通知認證的企業,自公告發布後兩個月內到認證辦領取認證證書和綠色產品標誌樣本。第十五條 認證證書和綠色產品標誌使用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換證的,應在有效期終止前1個月提出換證申請;不重新換證的,不得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和綠色產品標誌。第十六條 認證證書超過有效期的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認證時,其申請認證程序與初次申請認證程序相同。第十七條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壹的,應重新換證:

(壹)使用新的商標、名稱;

(二)認證證書持有者變更;

(三)產品型號、規格變更。第十八條 獲得認證的產品在接受質量追蹤。在1年內經有關部門兩次抽檢不合格或在使用中發現與認證要求不相符的質量問題的,由認證辦予以警告或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其認證證書。第十九條 認證辦對認證證書實行年審,未經年審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年審的,認證證書自行失效。第二十條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暫停企業使用認證證書和綠色產品標誌:

(壹)認證後的產品及其生產現狀不符合認證要求的;

(二)認證書或綠色產品標誌使用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第二十壹條 對需暫停使用認證證書或綠色產品標誌的企業,由認證辦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整改期間企業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綠色產品標誌。第二十二條 企業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後,應按整改要求進行整改,並向認證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