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壹)制定基金使用的有關規定;
(二)動員社會力量,廣泛籌集基金;
(三)根據我國和我省社會、經濟、科技發展規劃和國內外市場需要,制訂和頒布基金項目指南和指標項目;
(四)組織項目招標,受理項目申請,組織論證,統籌安排,擇優資助;
(五)簽訂基金資助項目合同,協同指定的銀行,負責基金的發放和回收;
(六)對資助項目的進展和經費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七)負責基金的預算和決算,並上報省財稅廳;
(八)匯總資助項目研究開發成果,組織信息、情報交流和促進成果推廣應用。第四條 基金的來源:
(壹)省財政等部門的撥款;
(二)省科技三項經費指標中劃撥;
(三)基金使用項目回收的資金;
(四)省科技攻關項目和重點科技發展項目按合同償還的資金;
(五)國家科委的資助;
(六)個人、社團和企業的資助和捐贈;
(七)省政府從省外匯指標中撥給的外匯額度。第五條 基金使用的範圍和原則。
(壹)有利於發揮我省資源優勢,對我省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影響較大,可望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應用研究課題;科技成果轉讓;新產品、新材料移植開發;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資源(包括科技信息資源、智力資源)開發利用等;
(二)具有壹定技術力量、研究手段和經濟償還能力的全民、集體、中外合資企業和民辦科技企業,均可申請使用基金;
(三)基金實行有償使用,按課題技術難易程度、研制期限長短和經濟效益大小等不同情況,分別以無息、低息、利潤分成等方式收回資金;
(四)基金的使用管理采取“計劃指導、自願申請;同行評議,擇優支持;專款專用,銀行監督”的方式;
(五)基金只用於同項目直接有關的研究支出和課題組人員津貼,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用於支付課題組人員工資,不用於基建和購置大型設備。第六條 基金的申請。
(壹)申請使用基金者需按下列內容提交申請書:1.項目名稱;2.起止年月;3.課題的內容、意義和預期的目標;4.經濟技術可行性分析;5.技術路線、措施;6.階段計劃,已有的工作基礎和目前的技術能力(包括人力、設備條件等);7.經費預算和使用項目明細表等。
(二)申請使用基金的項目,都應當進行技術論證,內容包括:1.開題的必要性;2.省內有否重復;3.技術關鍵解決是否合理、可行、先進;4.承擔者的條件和技術水平;5.協作單位、協作完成投產是否落實;6.經費補助是否合理;7.完成項目後經濟效益預測;8.環境汙染治理。
(三)基金使用者必須經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有經濟擔保單位的簽章。第七條 基金的審批。
(壹)申請使用基金項目,由基金會辦公室進行匯總分類,對符合要求者,組織同行專家評議,根據擇優資助的原則,提出是否資助及資助金額的意見,提請基金會審批。
(二)獲批準的項目,按省科技廳制定的統壹表格編制項目計劃上報備案,作為省科技計劃的壹個組成部門。第八條 基金的發放、使用和回收。
(壹)獲準資助的項目,承擔者必須在壹個月內到基金會簽訂“基金使用合同”。合同必須經委托單位、承擔單位、擔保單位和指定的銀行簽字、蓋章,並辦理公證手續後才能生效。基金會將基金委托指定的銀行監督管理,按委托合同付給銀行壹定的手續費;銀行根據基金會下達的撥款額度,辦理轉撥手續,並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向基金使用者回收應當償還的資金。
(二)承擔項目單位使用基金應當單獨立戶上帳,專款專用,遵守有關財務制度,接受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單位的檢查監督,每半年匯報壹次項目執行情況;每年度向基金會提交進度報告(表);項目完成後,應當提交總結報告和決算清單。
(三)基金使用者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資金。對項目完成好而又能提前償還者,基金會從收取的利息中拿出壹部分給予獎勵;對逾期不償還者,限期償還;無能力償還者,由擔保單位償還;不還者,按《中華人民***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