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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才算是失聯

找不到人並且聯系不到叫失聯。

定義:

法律上規定,失聯2年以上,可定為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利害關系人就可以向法院宣告他失蹤。至於如何具體介定下落不明,可以用最通俗的想法來理解,就是離家出走,而且家人四處聯系和尋找都找不到人。

認定失聯情形的情況:

兒童監護人、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或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可向兒童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報警,申請查找失聯父母。

公安部門受理後,應加大對失聯父母的查找力度,對登記受理超過6個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並通過信息***享等途徑,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對因不具備查詢條件導致公安部門難以接警處置查找的,可采取“個人承諾+鄰裏證明+村(居)證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縣級民政部門確認”的方式,形成《兒童父母失聯情況認定表》進行認定。

失聯人員向公安報案方法及失蹤人口戶口註銷:

報案方法:

1、直接去派出所保安即可。

2、如果失聯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地派出所是可以不接受報案的。因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決定自己的去留行蹤,這是公民的民事權利。

如果失聯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失聯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有證據表明有遇到危險的可能性。這兩種情況當地派出所必須接受報案,否則就是涉嫌違法。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十條?宣告失蹤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失蹤人口戶口註銷:

1、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親人走失滿兩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宣告失蹤滿2年,申請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憑法院宣告文書,到派出所戶籍室就可以辦理戶口註銷。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十五條?失蹤宣告的撤銷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