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壹男子反殺入室行兇者,認定正當防衛,妳覺得這個判決結果合理嗎?
合理,太合理了,這就是典型的入室搶劫謀殺案,然後屋主聽到狗叫聲有了堤防,奪刀反殺了行兇者,這也是典型的正當防衛。?以正對不正?,屋主的做法是好樣的,值得肯定。
壹、案件還原時間:2020年12月16日深夜時分
地點:黑龍江哈爾濱
人物:蒙男持刀男子李某、屋主申某
經過:
李某在晚上11點多,打著手電並蒙面攜帶刀具,悄悄潛入申某的家中,而這時申某聽到狗叫聲的示警,起床查看情況,發現了蒙面的李某。
申某打算掀開這位蒙面者的帽套,查看他的真實面目,但是李某趁機用隨身攜帶的刀具紮刺了申某2刀。
隨後,雙方廝打在壹起,在廝打過程之中,申某奪下了對方手中的刀具,並立馬向對方身體紮刺了好幾刀,導致對方當場倒地身亡。
判決:
此事發生之後,申某是求助鄰居進行報案,然後辦案人員在調取各種證據之後,交由檢察院進行審理。2021年1月份,檢察院在進行案件還原之後,認定申某的反殺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對申某做出逮捕決定。
二、事件分析壹位蒙面男子大半夜帶刀潛入他人住宅之內,顯然不是去拜年的,輕者是搶劫,重者是謀殺,而這2個行為都是屬於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因此,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這種情況下采取的防衛行為,是屬於?不受限制?的正當防衛,即為妳在防衛過程之中讓對方產生傷亡,妳也是沒有壹點兒責任的。通俗來說,就是此時妳擁有了?無限防衛權?。
也就是說,申某采取的措施完美符合正當防衛,在那種突然來襲的情況之下,別說是在申某自己家裏,就算是大街上,申某也可以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在這裏不得不說壹句,如果申某院子裏沒有養狗看家護院示警,說不定申某就要成刀下亡魂了,這是農村人喜歡養狗的原因之壹。
三、相似事件回顧:昆山龍哥反殺案上面這起案件是入室行兇反殺案,我們許多人認為是?對方闖入了自己的屋子?,因此才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這裏我要糾正壹下各位的觀點,在我們國內,並不存在?私闖民宅,屋主就擁有無限防衛權?的情況,我們必須要消除這種錯誤認知。
真正能夠讓我們擁有?無限防衛權?的情況,是面對?綁架、殺人、搶劫、強行發生關系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上這些情景之下,我們才能放開手腳進行防衛,不用擔任何責任。其余情況之下,我們都要合理判斷情況,並做出適當的應對。
比如對方打算教訓教訓妳,朝妳肚子打了壹拳,妳為了防止對方繼續毆打,直接抄起水果刀捅向對方心臟,這個就叫做防衛過當。
再比如,妳與對方發生口角,對方先動手朝妳肚子上打了壹拳,然後妳立馬又還擊回去,接著妳們2個人廝打在壹起,這種情況下就是屬於互毆。
我們看看教科書式的正當防衛,就是2018年8月份在昆山發生的事件:
劉海龍,綽號?龍哥?,他由於行車問題跟人發生口角,隨後他提刀追砍自行車車主於某,而在追砍過程之中,龍哥的刀不慎掉落在地,於某立馬撿起刀對龍哥追擊,龍哥試圖跑向自己的車輛,於某認為龍哥是向拿其他武器或呼叫支援,就持刀砍擊龍哥,造成龍哥離世。
在這起事件之中,龍哥的行為已經屬於嚴重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且沒有停止犯罪行為,在這個過程之中,於某就擁有了無限防衛權,他持刀反殺了龍哥是屬於正當防衛。
四、入室反殺案再舉例:屋主被判防衛過當,服刑7年我們再看2015年發生在山東煙臺的入室反殺案,屋主宋某是提前跟自己的司機王某埋伏在家中,準備好了東洋砍刀和匕首,然後挑釁對方帶人主動進入自己的屋內。
隨後,宋某和王某在壹分鐘多的時間之內,與進入屋內的張某、牟某、姜某等8人進行械鬥,造成了對方1人死亡、2人重傷、1人輕傷,尤其是司機王某,他對倒地失去反抗能力的張某繼續進行傷害,已經明顯超出了必要限度。
最終,屋主宋某和他的司機王某,被認為防衛過當,因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7年和6年。
在這起事件之後,宋某和王某說白了就是下套設埋伏,用自己的屋子當約架地點,試圖用?正當防衛?來為自己洗脫罪名,但是法律並不支持?私闖民宅即有無限防衛權?這壹說,因此依法判了他們7年和6年的有期徒刑。
此外,值得註意的是,宋某提前把自己的愛車藏好,卻把自己的嶽父嶽母、妻子、剛滿月的女兒、1歲的兒子留在屋內,這種把老弱婦孺置於險地的做法,從道德層面來講,判7年實在是太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