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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嫖娼被開除有法律依據嗎

在校學生參與賣淫、嫖娼的,其行為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範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第66條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 5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元以下罰款。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第97條規定,公安機關依法作出拘留處罰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所在的學校。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章)第52條第3項規定,在校學生依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對涉案當事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