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基本權利
國家的基本權利應包括以下四項: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和管轄權。
壹、獨立權
獨立權是指國家按照自己的意誌處理本國對內、對外事務而不受外來控制和幹涉的權利。獨立權是國家主權的根本體現,是國家主權的標誌。它包含脊歷神兩個方面的含義:壹是國家獨立自主地確定和處理主權範圍內的事務,二是不受任何外來勢力的幹涉。
二、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每個國家都享有平等的國際法律地位的權利。在國際法律關系中,國家不問其大小、強弱和貧富,也不問其社會制度的性質和發展水平如何,其地位壹律平等,平等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和責任。
三、自衛權
自衛權是指國家使用武力反擊外來武力攻擊的權利。它不同於傳統國際法上的自保權。壹般認為,自保權包含國防權和自衛權,國防權是指國家有權使用自己的壹切力量,進行國防建設,防備可能來自外國的侵犯;而自衛權則是指國家遭到外來的武力攻擊時,有權實施單獨的或集櫻虧體的武裝自衛。
四、管轄權
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壹切人(享有豁免權者除外)、物和事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進行管轄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