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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壓力容器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確保壓力容器安全、穩定、長周期運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化工生產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固定式壓力容器和液化氣體槽(罐)車。化工行業固定式壓力容器和液化氣體槽(罐)車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全過程應遵守本規定。第二章 行業管理第三條 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必須具備與所承擔設計範圍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和設計手段。應對其所設計的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性能負責。第壹、二類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由化工部確認受理後,由省級化工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送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第三類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由化工部審查批準,送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壓力容器設計藍圖上必須蓋有設計單位資格印章。第四條 壓力容器的制造單位,必須具備保證產品制造質量所必需的加工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焊接工人必須經過考試,取得相應認證機構頒發的合格證,才準焊接受壓元件。

制造壹、二類壓力容器的單位須經所在省級化工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制造三類壓力容器的單位須經化工部和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未履行上述手續的單位,不準制造壓力容器和液化氣體槽(罐)車。

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原材料驗收制度、工藝管理制度和產品檢驗制度,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對於產品質量低劣又無有效改進措施的制造單位,取消其制造資格。

壓力容器制造單位的檢驗部門,應對本單位制造的壓力容器逐臺進行產品質量檢驗,出具檢驗報告,並對其檢驗結果負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接受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壓力容器、液化氣體槽(罐)車的新產品,必須經過試制和省級以上(含省級)化工主管部門鑒定才準批量生產。第五條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制造許可證才準生產。安全附件的技術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的要求。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新產品必須經過試制並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化工主管部門鑒定才準批量生產。第六條 壓力容器安裝前須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安裝。

安裝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具備與其所承擔項目相應的施工機具、技術力量和必要的檢驗手段,並經審查批準後,方可從事壓力容器安裝施工。安裝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保證施工質量。

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後,應進行全面檢查驗收,經試運行合格後,辦理竣工交接手續。第七條 使用壓力容器的單位,辦理壓力容器使用手續後方可投入運行。使用單位應根據壓力容器的擁有量及其對安全技術性能的要求,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日常管理,抓好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直至報廢的全過程。

使用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對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經考核合格由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發合格後,方可上崗獨立操作。第八條 使用壓力容器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役前檢驗、定期檢驗和綜合評定工作。檢驗工作由使用單位自行選擇具備相應檢驗資格的單位進行。從事化工企業檢驗工作的人員,除經有關部門考核,資格認證外,還須經企業或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知識考試後,方可從事規定項目範圍內的壓力容器檢驗。檢驗單位必須保證檢驗質量,檢驗後應出具檢驗報告,並對檢驗結果負責。

任何部門的壓力容器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在化工行業進行檢驗工作,必須執行HG27003-93《在用化工壓力容器檢驗規程》,並接受化工主管部門的管理和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企業自主選擇的壓力容器檢驗單位對壓力容器進行的檢驗,由企業繳納檢驗費。由國家及有關部門選擇檢驗單位聖企業進行監督檢驗,企業不承擔檢驗費。第九條 修理和改造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對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有關標準的要求,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報當地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第十條 壓力容器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又無修復價值時,應做報廢處理,並將使用證交回發證機構,同時報當地化工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已報廢的壓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壓設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