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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人大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釋法幾次?

《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釋法”即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法律權”,對香港特區因為對基本法的理解分歧而進行定調。

至今為止,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釋法五次:

1999年6月第壹次釋法,就吳嘉玲案聚焦香港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人大決議指出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

2004年4月第二次釋法,聚焦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與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涉及有關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規定,其中最重要壹項訂明,所有修改建議除了原有規定的“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或者備案”這3項法律程序之外,在展開這些法律程序之前還需要另外2項程序,即:(1)行政長官就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2)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並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予以確定,即是說由政改“三部曲”變為“五部曲”。

2005年4月第三次釋法,聚焦行政長官的缺位與產生,當時的起因是董建華辭職,引發香港社會內部關於行政長官任期問題的爭論,人大最終決定補選的行政長官任期為前任余下的任期。

2011年8月第四次釋法,起因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在審理壹起與剛果民主***和國有關的案件時,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應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決定采取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問題,人大決議因香港對外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故此香港特區須跟從中央人民政府,對剛果民主***和國實施“絕對外交豁免權”。

2016年11月第五次釋法,起因是香港立法會出現宣誓問題,有議員在宣誓時展示“港獨”標語並發布辱華言論,人大決議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職人員必須依法真誠地作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宣誓,並謹守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