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開工程服務要做個稅匯算清繳嗎
優惠地區的自然人代開,即定額核定征收的個人經營所得稅,年底就不用匯算清繳了。
擴展資料:
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和第十壹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告》),第壹條解釋了年度匯算概念和內容。需要說明的是:
第壹,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者判定條件不同,所負有的納稅義務也不相同。《公告》第壹條中所稱“居民個人”,是指個人所得稅法第壹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也就是說,只有居民個人,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第二,年度匯算之所以稱為“年度”,即僅限於計算並結清本年度的應退或者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以後年度。因此,2020年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時僅需要匯總2019年度取得的綜合所得。
第三,年度匯算的範圍和內容,僅指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納入綜合所得範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並人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匯算範圍內,如全年壹次性獎金、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以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等。
《公告》第二條列明了無須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納稅人,具體分為兩類:
壹類是對部分本來應當辦理年度匯算且需要補稅的納稅人,免除其辦理的義務。包括:《公告》第二條第壹項所列的,納稅人只要綜合所得年收人不超過12萬元,則不論補稅金額多少,均不需辦理年度匯算;《公告》第二條第二項所列的,納稅人只要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則不論綜合所得年收人的高低,均不需辦理年度匯算。
另壹類是《公告》第二條第三項“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壹致或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壹致,既不需要退稅也不需要補稅,自然無須辦理年度匯算;或者納稅人自願放棄退稅,也可以不辦理年度匯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