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空置房減免物業費有規定嗎
在民法典實施後,民法典對很多生活相關內容作出了政策明確,其中關於空置房的物業費問題壹直比較受關註,那麽民法典關於空置房減免物業費有規定嗎? 民法典關於空置房減免物業費沒有具體規定。對於物業費的繳納,《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條規定:業主應當依照商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依照商定和有關規則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承受或者無需承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回絕支付物業費。 從《民法典》的規定當中,我們能夠看出,即便沒有享用物業的服務,但只需物業依照合同規定和相關規則提供了服務,業主就不得回絕交納物業費。所以空置房也是需要交物業費的。
民法典對物業費的規定1、未直接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也需要交物業費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新建的小區,小區建成與業主收房簽訂正式物業合同往往存在壹定的時間差,在此期間也需要對小區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維修養護,對小區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進行管理維護。 因此,雖然業主未簽訂正式物業服務合同,但開發商委托的前期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後,小區業主應當交納物業費。 2、小區發生了偷盜事件,業主不能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小區物業服務公司應當采取保安定時巡檢、在公***區域安裝安防監控等方式維護小區的治安。小區發生偷盜事件後,物業公司應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提供小區監控錄像、安保巡檢記錄等,協助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偷盜事件。如果物業公司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上述義務,業主則不能以小區發生偷盜事件為由拒付物業服務費。 3、電梯等公***設備廣告業務收取的廣告費規全體業主所有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小區內電梯、樓道、道路等公***區域屬於業主***用範圍,物業公司利用業主***有部分進行經營的,應當公***收益單獨列賬,並及時向業主公示。 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公***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應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收益金額應當優先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業主***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