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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暗管,滲坑這種排汙方式是不是專門針對地下水

《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  第三十五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規定,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和其他廢棄物。  以上違法行為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六條進行處罰。  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汙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第七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八項行為的,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人員發現利用暗管、滲井、滲坑排汙的違法行為後,應先立案,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制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影像資料等),由法制部門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