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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的信息公開

為了更好地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獲得政府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特編制本指南。

壹、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壹)公開範圍

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參見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編制的環境信息公開目錄和辦事指南。申請人可以在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政府網站上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開:

1、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政府網站;

2、廣東省環保廳便民窗口(省環保廳壹樓大廳);

3、新聞媒體、便民資料、咨詢會、座談會

二、主動公開信息的主要內容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主要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1、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2、環境保護規劃;

3、環境質量狀況;

4、環境統計和環境調查信息;

5、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

6、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及落實情況,排汙許可證發放情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結果;

7、大、中城市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8、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情況,受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條件、程序和結果;

9、排汙費征收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排汙者應當繳納的排汙費數額、實際征收數額以及減免緩情況;

10、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

11、經調查核實的公眾對環境問題或者對企業汙染環境的信訪、投訴案件及其處理結果;

12、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13、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汙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汙染嚴重的企業名單;

14、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汙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名單,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

15、環境保護創建審批結果;

16、環保部門的機構設置、工作職責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

1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環境信息。

下列政務信息免予公開:

l.屬於國家秘密的;

2.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3.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4.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本意見另有規定的除外;

5.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況。

具體信息可參見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編制的《環境信息公開目錄》。主動公開以上信息的時限為信息產生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有規定公開時間範圍,按照相關規定時限公開。

三、公開信息的分類

(壹)按主題分類

1、組織機構信息

領導成員及分工、機構設置和職能、直屬機構及職責、其他組織機構

2、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環境狀況公報、城市空氣質量日報、江河水質周報、飲用水源水質月報

3、環境政務管理信息

人事管理、政府文件、領導講話、環保工作動態、環保大事記、紀檢監察、其他政務信息

4、環保業務信息

環保規劃計劃、環保創建考核、環境監測管理、環保科技管理、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及調查、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危險及固體廢物管理、汙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環境監察執法、環境汙染應急管理、排汙費征收管理、汙染源監管、核與輻射管理、環境合作與交流、環境宣傳教育、環境法律法規標準、環保資金管理、其他環保業務信息

(二)按體裁分類

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其它

(三)按機構分類

辦公室、規財處、法規處、監測科技處、總量處、環評處、水處、大氣處、生態處、核應急處、輻射處、宣教交流處、人事處、環監局、黨辦、監察室、其它

(四)按省直部門類目分類

組織機構、部門文件、行政執法、辦事指南、工作動態、財政預決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其他

四、公開信息的編排體系

(壹)索引號(Identifier,20位字符串)

系指每條政府公開信息的標識符。索引號主要用於跨地區、跨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和***享的計算機應用系統中,是每條信息唯壹不變的標識,壹經生成不因發布機構變更而更改。

索引號采用“前段碼/後段碼”的格式,省環保廳“006940060/2010-12345”,索引號後段碼可由計算機按信息發布的日期自動生成。在目錄檢索結果的顯示上,既可以顯示索引號的完整字符,也可以只顯示後段碼。

(二)名稱(Title,自由文本字符串)

系指每條政府公開信息的標題。如有主副標題的,只填主標題。

在目錄檢索的條件查詢功能中,信息的名稱壹般作為文字檢索的主要查詢項使用,應支持模糊查詢。

3、生成日期(Date,日期型)

系指政府公開信息形成的時間。其中,對於公文類信息,特指該信息的發文時間。

生成日期按《GB/T7408-2005》執行,格式為CCYY-MM-DD。

在目錄檢索的條件查詢功能中,生成日期壹般作為時間檢索主要查詢項使用。

4、文號(DocumentNumber,自由文本字符串)

系指政府公開信息的文件編號。對於公文類信息,特指發文文號。文號屬於必選項。

在目錄檢索程序的條件查詢功能中,文號可作為文字檢索的查詢項使用,應支持模糊查詢。

5、發布機構(Publisher,復合型)

系指政府信息發布單位的名稱(合組織機構代碼,如屬於行政機關內設或所屬機構,其代碼自行編制)。作為多項必選項,可以包括多個發文機構(聯合發文)。

在目錄檢索的條件查詢功能中,機構名稱可作為文字檢索或枚舉檢索的查詢項使用,應支持模糊查詢。

6、關鍵詞(Keywords,復合型)

系指反映政府公開信息內容特點的詞語。它包括主題關鍵詞和位置關鍵詞兩類,都是文本字符串,需要按照限定詞表進行標引。每條信息的關鍵詞以3-5個為宜。

在目錄檢索的條件查詢功能中,主題關鍵詞和位置關鍵詞可作為文字檢索的查詢項使用,支持模糊查詢。

7、信息分類(Category,復合型)

這裏特指政府公開信息所屬類別的標識,包括分類類目名稱和分類代碼,可並列采用多種分類方法。

在目錄檢索的條件查詢功能中,分類信息(類目名稱和分類代碼〉可作為文字檢索項使用,支持模糊查詢。

五、依申請公開的有關事項

1、受理申請機構

本廳自2008年5月1日起在正常工作日(星期壹至星期五:上午8:45-12:00下午14:00-17:00,

星期六、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統壹受理機構為廣東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如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現場受理地址為:廣州市天河區龍口西路213號壹樓大廳102室,通信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龍口西路213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可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可向受理機構處申請領取或自行復制,也可下載電子版本。或填寫電子表格後直接提交,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接待人員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可通過前述聯系電話咨詢相關申請手續。

(1)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請登錄以下網址在線填寫提交《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信息公開申請表》。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的索引號的,本廳將按規定時限在15個工作日內答復或者予以公開。

(2)書面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環境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註明“環境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申請的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請人對所申請公開內容有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關證明材料。

4、申請的處理

本局收到申請後,應當場登記。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1)屬於應當公開的,制作公開決定書;

(2)屬於免予公開的,制作不予公開決定書;

(3)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局或其他部門已經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申請人;

(4)屬於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且指引告知申請人;

(5)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本局掌握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如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告知聯系方式;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7)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的,經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同意,可以將答復的期限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政府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根據申請人申請並通過紙張、磁盤、光盤等介質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數收取檢索費;材料需復印、打印、刻錄、拷貝,並使用紙張、磁盤、光盤等物品的,收取相應成本費用;郵寄、遞送等方式送交材料將按照國家標準收取相應費用。通過其他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環境信息公開並需收費的,需批準後執行。

主動公開的環境信息,應申請人要求所發生的復制、郵寄、遞送費用可參照上述收費標準執行。申請人申請減免費用的,屆時請提供相關證明。

六、監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