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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是什麽

第壹條為了規範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促進化妝品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化妝品,是指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於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第四條國家按照風險程度對化妝品、化妝品原料實行分類管理。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註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化妝品原料分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法律依據: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化妝品標識不得與化妝品包裝物(容器)分離。

第十八條化妝品標識應當直接標註在化妝品最小銷售單元(包裝)上。化妝品有說明書的應當隨附於產品最小銷售單元(包裝)內。

第十九條透明包裝的化妝品,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標識內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註相應的內容。

第二十條化妝品標識內容應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費者易於辨認、識讀。

第二十壹條化妝品標識中除註冊商標標識之外,其內容必須使用規範中文。使用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應當與漢字有對應關系,並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要求。第二十二條化妝品包裝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20平方厘米的,化妝品標識中強制標註內容字體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除註冊商標之外,標識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體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化妝品包裝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且凈含量不大於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標識可以僅標註化妝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產品有其他相關說明性資料的,其他應當標註的內容可以標註在說明性資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