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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道德以什麽為標準

所謂網絡道德,是指以善惡為標準,通過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和傳統習慣來評價人們的上網行為,調節網絡時空中人與人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規範。網絡道德是時代的產物,與信息網絡相適應,人類面臨新的道德要求和選擇,於是網絡道德應運而生。網絡道德是人與人、人與人群關系的行為法則,它是壹定社會背景下人們的行為規範,賦予人們在動機或行為上的是非善惡判斷標準。

基本原則

網絡道德的基本原則:誠信、安全、公開、公平、公正、互助。

斟酌原則

網絡道德的三個斟酌原則是全民原則、兼容原則和互惠原則。

1.全民原則:網絡道德的全民原則內容包含壹切網絡行為必須服從於網絡社會的整體利益。個體利益服從整體利益;不得損害整個網絡社會的整體利益,它還要求網絡社會決策和網絡運行方式必須以服務於社會壹切成員為最終目的,不得以經濟、文化、政治和意識形態等方面的差異為借口把網絡僅僅建設成只滿足社會壹部分人需要的工具,並使這部分人成為網絡社會新的統治者和社會資源占有者。網絡應該為壹切願意參與網絡社會交往的成員提供平等交往的機會,它應該排除現有社會成員間存在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差異,為所有成員所擁有並服務於社會全體成員。全民原則包含下面兩個基本道德原則:第壹,平等原則。每個網絡用戶和網絡社會成員享有平等的社會權利和義務,從網絡社會結構上講,他們都被給予某個特定的網絡身份,即用戶銘、網址和口令,網絡所提供的壹切服務和便利他都應該得到,而網絡***同體的所有規範他都應該遵守並履行壹個網絡行為主體所應該履行的義務。第二,公正原則。網絡對每壹個用戶都應該做到壹視同仁,它不應該為某些人制訂特別的規則並給予某些用戶特殊的權利。作為網絡用戶,妳既然與別人具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那麽就不要強求網絡能夠給妳與別人不壹樣的待遇

2.兼容原則:網絡道德的兼容原則認為,網絡主體間的行為方式應符合某種壹致的、相互認同的規範和標準、個人的網絡行為應該被他人及整個網絡社會所接受,最終實現人們網際交往的行為規範化、語言可理解化和信息交流的無障礙化。其中最核心的內容就是要求消除網絡社會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的網絡行為主體間的交往障礙.

當我們今天面臨網絡社會,需要建立壹個高速信息網時,兼容問題依然有其重要意義。“當世界各地正在研究環境與停車場的時候,新的競爭的種子也正在不斷地播下。例如,Internet正逐漸變得如此重要,以至於只有Windows在被清楚地證明為是連接人們與Internet之間的最佳途徑後,才可能興旺發達起來。所有的操作系統公司都在十萬火急地尋找種種能令自己在支持Internet方面略占上風,具有競爭力的方法。” 如之前360、QQ大戰就是不兼容與網絡無道德的體現,而PPMEET則遵從這項原則。

兼容原則要求網絡***同規範適用於壹切網絡功能和壹切網絡主體。網絡的道德原則只有適用於全體網絡用戶並得到全體用戶的認可,才能被確立為壹種標準和準則。要避免網絡道德的“沙文主義”和強權措施,誰都沒有理由和“特權”硬把自己的行為方式確定為唯壹道德的標準,只有公認的標準才是網絡道德的標準。

兼容原則總的要求和目的是達到網絡社會人們交往的無障礙化和信息交流的暢通性。如果在壹個網絡社會中,有些人因為計算機硬件和操作系統的原因而無法與別人交流,有些人因為不具備某種語言和文化素養而不能與別人正常進行網絡交往,有些人被排斥在網絡系統的某個功能之外,這樣的網絡是不健全的。從道德原則上講,這種系統和網絡社會也是不道德的,因為它排斥了壹些參與社會正常交往的基本需要。因此,兼容不僅僅是技術的,也是道德的社會問題。

3.互惠原則:網絡道德的互惠原則表明,任何壹個網絡用戶必須認識到,他(她)既是網絡信息和網絡服務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網絡信息的生產者和提供者,網民們有網絡社會交往的壹切權利時,也應承擔網絡社會對其成員所要求的責任。信息交流和網絡服務是雙向的,網絡主體間的關系是交互式的,用戶如果從網絡和其他網絡用戶得到什麽利益和便利,也應同時給予網絡和對方什麽利益和便利。

互惠原則集中體現了網絡行為主體道德權利和義務的統壹。從倫理學上講,道德義務是“指人們應當履行的對社會、集體和他人的道德責任。凡是有人群活動的地方,人和人之間總得發生壹定的關系,處理這種關系就產生義務問題。”作為網絡社會的成員,他必須承擔社會賦予他的責任,他有義務為網絡提供有價值的信息,有義務通過網絡幫助別人,也有義務遵守網絡的各種規範以推動網絡社會的穩定有序的運行。這裏,可以是人們對網絡義務自學意識到後而自覺執行,也可以是意識不到而規範“要求”這麽做,但無論怎樣,義務總是存在的。當然,履行網絡道德義務並不排斥行為主體享有各種網絡權利,美國學者指出,“權利是對某種可達到的條件的要求,這種條件是個人及其社會為更好地生活所必需的。如果某種東西是生活中得好可得到且必不可少的因素,那麽得到它就是壹個人的權利。無論什麽東西,只要它生活得好是必須的、有價值的,都可以被看作壹種權利。如果它不太容易得到,那麽,社會就應該使其成為可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