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選舉中選舉人票是怎麽回事?
壹:政黨初選:美國初選是美國的主要特色之壹,在全世界的民主國家中,只有美國依賴初選提名各政黨的國會和州議員,依賴州的初選來選擇總統候選人。它源於19世紀末美國南方壹黨獨大的地區,1917年,美國大多數州都經由政黨舉辦直接初選以利提名。但在本世紀卻經歷了壹個復雜曲折的過程。初選在大選年的二月至六月間進行。各政黨在各州進行政黨初選。初選的目的有兩個:壹是各政黨的登記參加總統競選的人,為獲得本黨總統候選人的提名而展開爭奪;二是各黨選出各州出席本黨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民主黨和***和黨確定各州代表數目的方法是各州在國會中議員的數目和上次選舉中該黨在該州中表現的力量)。依各州法律規定初選有兩種基本形式:壹種是黨團會議亦稱初選會議,基層會議,黨核心分子會議,它是代表其政黨並有權推舉其候選人的有組織的公民群體。由兩黨在壹州的各個選舉點分別舉行黨的基層會議,由支持本黨的選民當場表態支持誰當本黨總統候選人,並選出出席縣壹級代表會議的代表,然後,縣代表會議選出州代表會議的代表,州代表會議選出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此會議旨在通過選出支持某壹候選人的代表來表明各黨在各州內的黨員所希望推選的本黨總統候選人;另壹種是直接初選即透過選民投票方式直接產生黨代表並支持某壹總統候選人。總統直接選舉在州壹級舉行以顯示各州選民希望讓誰成為其政黨候選人。按照各州的法律,有些州的選民直接投票推選他們屬意的總統候選人,有些州的選民則把票投給"保證"在該黨的提名代表大會上支持某壹候選人的代表。直接初選可分為開放式初選(open primary)和封閉式初選(closed primary)。在開放式初選中,由選民進入投票所時,才決定要參加哪壹個政黨的初選。在封閉式初選中,選民只能投票給他們政黨的候選人。但是各政黨大都選擇封閉式初選即要求選舉人有明確的黨派立場。其中,新罕布夏州是最早進行初選的壹州,愛阿華州則是全美第壹個進行黨團會議的州。此兩州的選舉結果將會影響其後各州的選舉結果,被視為大選風向球。
二,政黨全國代表大會:兩黨通常在七八月份各自舉行全國代表大會,目的是由各州推選的參加代表大會的代表推選本黨的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以及制定本黨的政治綱領(由提名的總統候選人主持制定)。事實上,總統候選人的提名在初選階段就由投票人決定了,各總統候選人擁有多少代表支持也已明朗化,因此,全國代表大會實際上只是認可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提名的最後壹道程序。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重要性逐漸降低,政黨領袖已經起不了多大的作用。而在整個19世紀和20世紀初期,代表大會都由州內的政黨領袖控制,他們利用自己的影響精心挑選代表,以確保這些代表在大會上"正確"投票。有些可能成為候選人的人由於已經得到州政黨領袖的支持而拒絕參加初選,以免在初選中失利,相反有些在州初選中獲勝的候選人並未得到黨代表大會的提名。代表大會選出的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必須向各州的主管選舉事務的官員登記,然後才能在普選投票時列於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名單。獨立總統候選人需要征集登記選民最低數量的簽名,方有資格出現在選票上。
三,全國範圍內的競選:九月至十壹月期間,各政黨推出的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在全國代表大會結束後,隨即開始漫長而又疲憊的全國範圍內的競選,這壹過程長達8至9周,他們在電視上發表演說,進行電視辯論,做廣告,到各州與選民見面,表達自己的施政綱領,爭取選民的支持,耗費相當可觀。在這期間,各種利益集團向兩黨進行政治捐款,候選人也親自募集資金。2004年總統選舉的資金募集首次受到法律限制,《麥凱思——範爾的德法》禁止企業工會等向總統無限制的捐款,個人捐款的上限被提高到2000美元,這有利於傳統上就善於募集小額捐款的***和黨。
四、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在大選年十壹月第壹個星期後的星期二進行。憲法規定:各州所選派的選舉人數額,與該州有權選舉的國會參議員和眾議員總數相等。哥倫比亞特區沒有國會議員,1961年第23條憲法修正案規定:構成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特區,應依照國會規定的方式選派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該特區為此目的應被視為壹個州,其選舉人的數額應與它有權選舉的國會參議員和眾議員的總數相等,但不得超過人口最少的州的選舉人數額。壹現在的情況,該特區有3名選舉人。因此,相當於壹百名參議員(每州兩名)的選舉人,加上等同於四百三十五名眾議員的人數,連同3名哥倫比亞特區選舉人,***有538張的選舉人票。為了保證聯邦政府立法與行政權的平衡,參議員、眾議員或在合眾國擔任信用職務或受益職務的人員不得被選派為選舉人。首先各州的政黨組織向本州主管選舉事務的官員提供壹份支持本政黨總統候選人的選舉人團候選人,數目和該州的選舉數目相等。通常,各政黨通過他們州政黨代表大會選舉或通過州政黨領袖任命提名選舉人候選人,獨立總統候選人很少指定他們的選舉人候選人。這些選舉人都保證將票投給某壹政黨的總統候選人。在那天,各州的人民投票選舉總統選舉人,選哪個政黨的選舉人候選人代表了他們對總統和副總統的選擇。事實上,在選票上通常寫的是總統候選人的名字和選舉哪個黨派的總統選舉人候選人集合,而不是列了壹個個總統選舉人的名單。選民投票給的是支持某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的選舉人而非候選人他們自己。目前各州除了緬因州和內不拉斯話加州采取在全州獲得多數選票者獲得兩張選舉人票(代表參議院的兩張),其余的選舉人票給與各個國會選區(congressional district)多數票獲得者外,全美其它48個州采取多數代表制(General ticket system),即如果某壹位總統候選人在該州獲得票數高於對手,即可獲得該州的所有的選舉人票,簡稱為"勝者全拿(winner-take-all)"。這種制度並非基於憲法的規定而是基於各州的法律規定。通常在大州投票結果公布之後,將擴大領先者的差距或急劇縮小落後差距,經過此階段後,由誰當選總統事實上已經確定,除非出現意外情況,因此,接下來的選舉人團投票只是壹種形式並不具備實質意義。因為在全民投票時,選舉人已經保證將票投給某個政黨的總統候選人。
五、選舉人團投票:在大選年十二月第二個星期三後的第壹個星期壹,選舉人團成員在各州首府分別投票,壹票選舉總統,另壹票選舉副總統。(之所以要分別投票,是因為制度的設計者認為這樣可以避免腐敗、秘密交易和外國的影響)。為了避免選舉人選舉他們本州最受歡迎的人(favourite sons),選舉人至少要有壹票投給他們州外的壹位候選人。當然,現在這並不是壹個問題,因為這已經在政黨提名時解決了: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來自不同的州。選舉人團成員最初都被認為是最聰明、有政治經驗且無黨派的公民且都能夠在總統選舉時做出自己獨立的判斷。開國元勛的安排因政黨的出現而受到損害,選舉人團成員都被所屬政黨操縱而變成投票機器。
投的票然後封印送合眾國政府所在地,呈參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全體議員面前開拆所有證明書,然後計算票數。獲得總統選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數超過所選派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即為總統。如無人獲得這種過半數票,眾議院應立即從被選為總統之人名單中得票最多的但不超過3人中間,投票選舉總統。但選舉總統時,以州為單位計票,每州全體代表有壹票表決權。2/3的州各有壹名或多名眾議員出席,即構成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決選總統需要所有州的過半數票。得副總統選票最多者,如所得票數超過所選派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即為副總統,如無人得票超過半數,參議院應從名單上得票最多的兩人中選舉副總統。選舉副總統的法定人數由參議員總數的2/3構成,選出副總統需要參議員總數的過半數票。
以上就是美國總統選舉的整個過程,我們可以看出:
1、 政黨在選舉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政黨就是為選舉而存在的,大部分過程都是圍繞政黨展開的。而開國元勛們在制定總統選舉程序是並沒有政黨並且有防範政黨的意思,政黨進而因此改變了整個選舉程序。
2、 初選和全民投票是兩個極其重要的階段。因為這兩階段就決定了由誰當總統,而憲法上規定的選舉人團投票就變成了壹種形式,壹種對事實的認定,因此可以說美國總統選舉實際上是壹種直接選舉,不過這種直選是以州為單位進行的,盡管從法律及過程上看是間接選舉。
3、 總統和副總統是國家壹級政府裏僅有的兩名由全國選民選出的官員。參議員和眾議員則是由更少的選民在州或國會選區內選出任職的。
4、 美國大選是非常復雜的,有的美國學者稱:美國人選擇總統的復雜程序對大多數國家的人民簡直是壹個迷。美國的政治家只有社深諳選舉的程序極其實際運作,才有可能取得選舉的勝利。而且對於我們而言,要想了解美國的選舉過程關鍵是要看其最初的過程,要從各政黨進行的活動看(因為候選人都是以其代表某個政黨的身份進行的),而非最後的選舉人團投票。
5、 選舉人團制度發展到現在表面上看違背了設計的初衷,但其所要維護的大州與小州利益的平衡及美國的聯邦制,實現最大多數的民主的作用並沒有改變,並適應了時代的發展,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適應性。
但是美國的選舉制度並非完美無缺,特別是選舉人團制度,受到許多人的詬病,它有時會導致選舉的不公平。但是這樣壹種制度設計,維系了美國200多年的發展與繁榮,使選舉出來的總統得到大多數人的支持,顯示了開國者的聰明和智慧,是壹個偉大的設計。
寫到此處,雖然文章完成了,但是我自己對美國大選的某些問題例如●政黨初選是圍繞政黨展開的,它是壹種政黨的團體行為還是壹種國家行為,在此時怎樣組織選民投票,費用由誰承擔?●在選舉人團投票之前事實上已經確定了總統的人選,這是否違背美國的憲法(在美國政府看來可能並不違背,但我認為這存在著矛盾)?●勝者全拿規則是怎樣形成***識在美國的48個州實施的?等還沒有弄清楚,深感美國大選的復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