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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原則與中國的審判權獨立行使原則的區別是什麽?

主要區別。

1、司法獨立原則是比較徹底,比較全面深刻的三權分立的結果,與國家機關治理結構有很大關系。

2、審判權獨立基本上還是很有限,僅僅限於法院審判案件這樣的過程中。而與國家治理結構,也就是法院相對於立法機構,行政機構的地位,沒有涉及。

3、司法獨立在國外是法官的獨立。審判權獨立在國內指的是法院這個機構的獨立,兩者差別很大。

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原則:第壹種是法院獨立於立法(議會)、行政(政府)之外,不受任何幹涉,註意是“任何”,但檢察院屬於行政機關。第二種是法院和檢察院(或檢察官)獨立於立法、行政之外。

這樣的制度下,法官(不包括檢察官)由議會選舉並任命,此後議會就管不了了,除非他有刑事犯罪,那時候行政機關來管他。

中國的審判權獨立行使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獨立於行政機關(人民政府)之外,不受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幹涉,但是,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人大常委會決定法官和檢察官的任免(註意,可以免),另外根據憲法的規定,要服從黨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