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的防火防爆
1、民用爆破器材
(1) 民用爆破器材的生產工藝技術應是成熟、可靠或經過技術鑒定的。
(2)凡從事民用爆破器材生產、貯存的企業,應制定能指導正常生產作業的工藝技術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
(3)可能引起燃燒事故的機械化作業,應根據危險程度設置自動報警、自動停機、自動卸爆、應急等措施
(4)所有與危險品接觸的設備、器具、儀表應相容
(5)有危及生產安全的專用設備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安全鑒定。
(6)預防火炸藥生產中混入雜質。
(7)在生產、貯存、運輸時,不允許使用明火,不得接觸明火或表面高溫物;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時,在工藝資料中應作出明確說明,並應限制在壹定的安全範圍內,且遵守用火細則。
(8)在生產、貯存、運輸等過程中,要防止摩擦和撞擊。
(9)要有防止靜電產生和積累的措施。
(10)火炸藥生產廠房內的所有電氣設備都應采取防爆電氣設備,所有設施都應滿足防爆要求。
(11)生產、貯存工房均應設置避雷設施,所有建築物都必須在避雷針的保護範圍內。
(12)在火炸藥的生產中,避免空氣受到絕熱壓縮。
(13)要及時預防機械和設備故障。
(14)生產用設備在停工檢修時,要徹底清理殘存的火炸藥;需要電焊時,除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外,還要采取消除雜散電流的措施。
2、煙花爆竹
(1)煙火藥原材料應符合質量標準。
(2)粉碎應在單獨工房進行,粉碎前後應篩掉機械雜質,篩選時不得使用鐵質、塑料等產生火花和靜電的工具。
(3)黑火藥原料的粉碎,應將硫磺和木炭兩種原料混合粉碎。
(4)鋁粉、鎂鋁合金粉、氯酸鹽、赤磷等高感度原料的粉碎必須在專用工房中,使用專用設備和專用工具,並有專人操作。
(5)粉碎和篩選原料時應堅持做到:
①三固定:固定工房、固定設備、固定最大粉碎藥量;
②四不準:不準混用工房、不準混用設備和工具、不準超量投料、不準在工房內存放粉碎好的藥物;
③所有粉碎和篩選設備應接地,電氣設備必須是防爆型的,要做到遠距離操作,進出料時必須停機停電,工房應註意通風。
(6)煙火藥的配制和混合時要嚴把領藥、稱藥、混藥三道關口。
(7)壓藥與造粒工房要做到定機定員,藥物升溫不得超過20C°,機械造粒時應有防爆墻隔離和連鎖裝置等。
(8)藥物幹燥時要控制藥量、溫度,嚴禁明火。
3、煙花爆竹生產過程中的防火防爆
(1)領藥時要按照“少量、多次、勤運走”的原則限量領藥。
(2)裝、築藥應在單獨工房操作。裝、築不含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2人;裝、築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時轉運,工作臺應靠近出口窗口;裝、築藥工具應采用木、銅、鋁制品或不產生火花的材質制品,嚴禁使用鐵質工具,工作臺上等沖擊部位必須墊上接地導電橡膠板。
(3)鉆孔與切割有藥半成品時,應在專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於3 .5m2,嚴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長時間使用同壹件工具;
(4)貼筒標和封口時,操作間主通道寬度不得少於l .2 m,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3.5m2,半成品停滯量的總藥量,人均不得超過裝築藥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應在單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於3.5m2,每人每次限量領藥1 kg;機器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每間工房不得超過2臺機組,工房內藥物停滯量不得超過2. 5kg;生產氯酸鹽引火線時,無論手工或機器生產,都限於單獨工房、單機、單人操作,藥物限量0.5 kg。
(6)幹燥煙花爆竹時,壹般應采用日光、熱風散熱器、蒸氣幹燥、紅外線或遠紅外線烘烤,嚴禁采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