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網點是什麽意思
為出版物的購買發行地址。
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出版物發行網點設置規劃須經科學論證,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實際、促進發展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的出版物發行網點設置規劃須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核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否則不得作為出版物發行單位的審批依據。
擴展資料:
出版物市場管理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申請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須向所在地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申請材料,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2、出版單位可以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出版單位須持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及分支機構設立地址、人員情況等相關材料於分支機構設立後15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分支機構的建立應符合當地出版物發行網點規劃。
中央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