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誌超強奸案壹審後沒有上訴的原因是什麽?
張誌超強奸案壹審後為何不上訴?張母:未收到判決書。
據報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指令再審山東張誌超案。2005年2月,15歲的山東臨沭縣高壹學生張誌超,因涉嫌強奸並殺害同校壹名女生被當地警方刑拘。壹年後,山東臨沂中院做出壹審判決,認定張誌超強奸罪成立,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壹審宣判後,張誌超沒有提出上訴。
入獄5年之後,張誌超否認當年案件是他所為,並稱其在審訊階段受到警方刑訊逼供。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到的裁定書顯示,2017年11月16號,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認定張誌超強奸致人死亡、另壹被告人王某超對其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
張誌超舊照
張誌超今年28歲。將近壹半的生命,在監獄中度過,如今仍在服刑當中。2005年,這名山東臨沭二中分校高壹24班的班長,因為被指認出現在案發現場附近,卷入了壹場強奸殺人案。法院最終認定他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他並未上訴。另壹名同學也因為犯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入獄5年之後,張誌超提出申訴,說事情不是他幹的。
律師:案件存在眾多矛盾證據
王殿學是為張誌超提供申訴服務的律師之壹。他說,案件的疑點太多了。首先,偵查實驗表明,張誌超無法在判決書認定的時間裏,完成壹系列犯罪行為:“比如說根據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年的判決書,張誌超大約在三分半的時間裏,需要完成強奸、殺人、藏屍、交代同案犯不報案,同時還要跑下樓,穿過跑操的學生,去小賣部買壹把鎖回來把門鎖上。這個我們做過實驗,僅僅跑下去買鎖,即便不穿過(上早操的)學生,上面沒有壹個人(的情況下),這個時間也是完不成的。”
而且判決書認定張誌超實施強奸行為的地點,是在壹個隨時有人員活動的樓道裏,王殿學認為,這有違常理:“樓下那個小賣部的店主也作證。他的這個小賣部是早上七點多才開門,而判決書寫的他去買鎖的時間是六點二十多分,那麽這個業主已經證明了,他6:20多是從來沒有開過張的,店主也是不可能去賣鎖的。”
在王殿學看來,還有壹個非常重大的疑點是,證人證言所說的死者遇害前所穿的衣服,與案發現場所穿的衣服,完全不同:“根據死者當天早上進入學校的時候,跟她壹起進入校園,並且頭壹天晚上住在壹起的壹個女生(在案發),當天向公安做的壹個筆錄提到,死者穿的衣服是黃色的棉衣,白色的褲子,而在死亡現場,她(死者)穿的衣服是紅色的棉衣,藍色的褲子。那麽非常明顯,死者是不可能在進了學校十幾分鐘遇害之後,再換壹身衣服的,那麽這也是非常重大的壹個疑點。”
從2014年開始為張誌超提供申訴服務的律師李遜表示,經過查閱本案的卷宗,他們發現,這個案件當中,用以認定張誌超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基本上是言辭證據:“比如說被害人的壹些生理上的特征,因為涉及到隱私,我在這裏就不能過多的表述。這些也都是跟客觀自然現象是不相符的,是違背法醫學的,他得不出來被害人是張誌超強奸殺死的;包括說這個張誌超說強奸殺人的這個工具,用壹把小刀割破屍體,這些小刀、物證什麽的都通通找不到。屍檢報告有被害人照片,我明顯看到被害人頭部有生前傷,所謂生前傷,就是她壹定是在生前被人用平板類的物體擊打過頭部的,這個生前傷很明顯的,但是這個傷是怎麽來的?在這個卷宗當中也沒有任何反映。但是我非常奇怪的就是,在壹審過程當中的這些矛盾的證據,都沒有被拿出來,都沒有被重視。”
張誌超母親:兒子是被刑訊逼供
可是,作為定案的這些證據材料都是怎麽來的?壹審判決後,張誌超為什麽沒有上訴?
張誌超的媽媽說,丈夫很早就去世了,自己沒有多少文化,也不懂法律。她沒有收到過張誌超被定罪的壹審判決書,也不知該怎麽申訴:“省法院的人問我,妳怎麽只有壹審呢?妳的二審呢?我說壹審的判決書妳們也沒給我呀,我怎麽去申訴呢?我怎麽去給他上訴?所以我就說,我也不知道我兒子的二審在哪裏。後來我兒子等了很長時間才說:媽媽,他們刑訊逼供我,我壹直不敢說。我說孩子,妳怎麽不早說呢?五六年了,他壹直不敢說,連他自己被冤了他都不敢說,(他只是)壹個15歲的孩子。”
以上說法,沒有得到相關部門的確認。
訴訟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在研讀了張誌超案的相關材料後,接受中國之聲采訪時說:“我看了這個材料,現在的證據主要是口供。總的看法是,我認為這個案件應該提起再審。而且我認為,現有的材料有幾條材料站得住,就應該“平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認為,應該通過完善立法,界定省壹級法院在申訴案件中的職能和作用。“如果司法機關不予重視,不予理睬當事人,申訴人妳就跑斷了腿也沒有用,申訴難就這麽出來的。那麽他申訴人在下面解決不了,他就往上面跑,所以申訴濫也由此產生。刑事申訴如何來認定或者界定,省壹級法院在申訴中的這個職能和作用要發揮好。因為我們很多案件要過省高院這壹關。實際上還有很多的案子,省高院這壹級的申訴,他就給妳拖著。司法改革也把冤假錯案的糾正,放在了人權司法保障的完善這壹部分,作為改革的壹個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