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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秋華案是真的嗎

是真的

1983年楊秋華丈夫被殺事件。當年,楊得誌次女楊秋華和其丈夫到河南鄭州度假,在外出購物時楊秋華遭到了幾名流氓調戲,其丈夫上前阻攔並和流氓發生沖突,在雙方打鬥中,幾名流氓被楊的丈夫打倒在地。被打後的壹個流氓後來找到了自己的朋友,這個朋友是當地公安局副局長的女婿,他們幾人趕到楊秋華所在的購物地點,用警棍將楊秋華的丈夫當場打死。

這些惡性事件的頻發,促使黨中央作出了“嚴打”決定。

其實,在中央作出“嚴打”決定前3年,死刑復核權的集中性就已經出現了松動。

1980年2月12日,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43天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作出決定,規定在1980年內,對現行的殺人、強奸、搶劫、放火等犯有嚴重罪行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據時任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周道鸞介紹,這壹次對部分死刑復核權的下放,是由於當時(特別是1979年)社會治安不好,全國大中城市中殺人、強奸、搶劫、放火和其他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重大惡性案件不斷上升,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增加。

這是刑法、刑事訴訟法頒行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社會治安形勢,對死刑復核權的第壹次補充修改。

隨後死刑復核權下放的時間又從1年延至3年,還擴大了死刑案件核準權下放的範圍。

然而部分死刑案件的復核權經過兩次下放後,社會治安形勢並未好轉,到了1983年“嚴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決定下放部分死刑復核權,而且下放的期限成了“必要的時候”,不再有具體期限。

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和《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即後來法律界稱之為“從重從快”決定。以這兩個決定為標誌,將危害社會治安的嚴重刑事犯罪的死刑復核權徹底下放給了地方。